原告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xx与被告程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xx与被告程x离婚;
二、婚生子苏xx随原告苏xx生活,其抚养费由原告苏xx自行承担;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哲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张利
人民陪审员苏宏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