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
被执行人寇XX,男。
本院2012年3月20日受理王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寇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019.1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磋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判决寇XX支付王X货款26019.10元,其中的10000元由寇XX的债务人何XX向王X偿还即债务转移,王X表示同意,在此,寇XX表示与何XX之间的债权债务彻底了结;寇XX当庭支付王X货款16019.10元,利息3000元,王X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一条内容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290元由寇XX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