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X申请执行寇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男。

被执行人寇XX,男。

本院2012年3月20日受理王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寇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019.1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磋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判决寇XX支付王X货款26019.10元,其中的10000元由寇XX的债务人何XX向王X偿还即债务转移,王X表示同意,在此,寇XX表示与何XX之间的债权债务彻底了结;寇XX当庭支付王X货款16019.10元,利息3000元,王X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一条内容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290元由寇XX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