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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与被告田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

被告田某乙。

原告邵某与被告田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被告田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诉称,原告因2007年11月前妻患病离世,2008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田某乙认识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2月领取结婚证。经介绍人手付给被告1万元彩礼钱,被告提出要为先房儿子出资帮助盖房。本人亲手分几次付给2万元。婚后原告对被告无微不至的关怀。但因被告任性、好某、自私的性格后来多次暴露,几次吵架,导致两人感情破裂,被告从2011年3月3日与原告吵架,住娘家不回,与本人分居至今,本人先后四、五次托他人调解无效,因此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付出的财产费3万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田某乙辩称,我与原告2008年2月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我对原告及其儿女尽了义务。但因原告性格阴晴不定,多次发生争执,2010年2月登记后因为儿子买房之事,多次争吵,多次因银行卡的事争执不休。2010年7月11日我因病去医院,其间他对我不闻不问,2010年7月15日因待客之事与我争吵,后经人调解不了了之。2010年11月20日我与原告给原告之子打钱,因银行卡挂失,我打了2000元。之后也因银行卡之事争吵,我将东西拿到学校去住,后又回家,回家后无人问津,之后我因工作忙又回学校,直至去年清明节前,我们关系都好某。之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在大街上辱骂我,给我精神造成重大打击,我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认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2月进行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中起初关系尚好,原告称自己关心被告无微不至,被告称自己尽了义务。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家庭生活事务中发生矛盾,2011年12月7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双方均承认从2011年3月3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原告对自己辱骂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赔偿2万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未有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自己离婚主张不能提出充足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均为教师,且都是再婚,能结合在一起,成为夫妻,应是幸事。当倍加珍惜。双方应以和为贵,互敬互谅,消除隔阂,重归于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要求离婚之请求。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穆邦文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任志超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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