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局。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系该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何X,男。
申请执行人刘XX,女。
申请执行人李XX,男。
申请执行人崔XX,男。
被执行人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城固县x局、何X、刘XX、李XX、崔XX,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位于城固县X镇XX路南段XX小区X号楼一楼X间门面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5间门面房尾欠款325479.80元交于法院,执行标的5间门面房已执行交付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局、何X、刘XX、李XX、崔XX,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