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X镇X街西段X号,系蒲城县美邦农资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x某,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某,男,40岁,住礼泉县龙辉龙化公司。
本院在审理x某与x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x某负担。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