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辛某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陈某以投资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65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4月15日,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某为由向被告多次催讨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5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陈某以投资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辛某借款26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4月15日,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某为由向被告多次催讨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在2012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26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辛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