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略)开元大道。
负责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双溪中学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诉被告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周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