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曹×。
本院于2011年10月30日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亚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9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女儿曹××(生于X年X月X日),儿子曹××(生于X年X月X日)。现共同财产有房子一套(横山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按揭贷款20万,期限20年,现已付两年,还欠十八万左右),彩电两台,海尔电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两台,联想电脑两台,双人床一张,餐桌一个,茶几一个,1、2、3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厨具一套(壁挂炉、燃某、油烟机等),×风起亚汽车一辆(陕x)。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原被告所生儿女曹××、曹××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用;3、原、被告共同财产×风起亚车(陕x)归被告所有外,房屋及其他共同财产均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我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我不承担。共同财产除×风起亚小轿车归我所有外,房屋及其他财产均归原告所有,供原告及孩子居住生活,由原告负责偿还房屋剩余贷款。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起诉离婚,被告曹×同意离婚,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曹×离婚;
二、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所生女儿曹××、儿子曹××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风起亚汽车(陕x)归被告曹×所有,房屋(位于横山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及其他共同财产归原告赵某所有,房屋下剩按揭款由原告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段亚华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