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
辩护人黄某某,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タ笸砩死玖副0洹何泻耸袢烀旒翰冈芍泶炖旒辈愫s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甲承租了本市X区的B2-X号、A2-13AX号两处住房。同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处B2-X号房内藏匿“麻果”3包、冰毒21包,在A2-13AX号房内藏匿“麻果”123包、冰毒2包。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藏匿的毒品被收缴。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3416.79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1、破案及抓获经过;2、毒品检验鉴定书;3、物证毒品的照片;4、银行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李某乙、冷某、曾某丙等证人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承租了本市X区的B2-X号房和A2-13AX号房,并将毒品藏匿于此。2011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在其租住的东润上域小区B2-X号房内,查获“麻果”3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2包、浅黄某结晶体可疑物19节;在其租住的东润上域小区A2-13AX号房内,查获“麻果”12包、白色粉末可疑物3包、白色结晶体可疑物5包、长方形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块及深圳汉潮高级汽车薰香纸盒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包。经对上述物品鉴定,其中3416.79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162.57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武汉市X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破获本案及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的事实经过。
2、武汉市X区分局禁毒大队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1)对武汉市X区B2-X房间进行搜查,在床左侧床头柜抽屉内有1袋蓝色塑料袋装“麻果”,一咖啡色铁观音铁盒内有2包透明塑料袋装“麻果”及2包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在厨房抽油烟机管道内一黑色塑料袋中,有19节白色塑料袋装浅黄某结晶体;(2)对武汉市X区A2-13AX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床上有1袋蓝色塑料袋装“麻果”,厨房灶台柜子底部一黑色包装盒内有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果”,一飞科剃须刀银白色铁盒内有3包白色粉末及2包白色结晶体,一关公坊商标的手提袋内有3包白色结晶体,一黄某楼烟盒内有10包蓝色塑料袋装“麻果”,床头一终结者光触媒高效环保捕蚊器纸盒内有3块长方形、上有Y1标志的疑似毒品包装物,床头一深圳汉潮高级汽车薰香纸盒内有3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
对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并有物品照片在案印证。以上物证照片经当庭交被告人李某甲辨认无异。
3、武汉市公安局武公禁毒技检字(2011)第x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将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送检,其中3416.79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162.57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4、武汉市X区分局禁毒大队编号为(略)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尿检结果呈M-AMP阳性,印证了其本人吸毒的供述。
5、证人冷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东润上域B2-X号房于2010年12月租给了李某甲。
6、证人曾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东润上域A2-13AX号房于2011年2月租给了李某甲。
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武昌东润上域A2-13A02房和B2-1502房是李某甲租的。2011年6月9日中午,李某甲要我到B2-X号房,带陈杰下去取钱。我把陈杰带到东润上域斜对面的建设银行,我取了22万元现金,给了他现金2万,20万按照陈杰给的账号转账了。当晚,公安人员在A2-13AX号房内搜出了“麻果”。
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东润上域B2-1502房、A2-13A02房是我租的。2011年6月9日19时许,警察抓了我之后,对B2-X号房搜查,在厨房抽油烟机管道内一黑色塑料袋内有19袋冰毒,在卧室床左侧床头柜搜出1袋蓝色塑料袋装的“麻果”,一个咖啡色铁观音茶叶铁盒内装有2包“麻果”、2包冰毒。这些毒品是我的。A2-13AX号房内也有大量毒品。6月9日14点左右,陈杰到B2-X号房来找我,给我带来3块“麻果”砖,共要53.1万元。我给了陈杰26万元现金,然后叫我老婆到B2-X房间,带陈杰一起去银行转了22万。陈杰卖给我的“麻果”是牛皮纸包着,外面有一层蜡,上面还有“Y1”字样。3块“麻果”砖放在A2-13A02房。我买这些毒品先放着,打算以后再处理。
9、武汉市X区分局禁毒大队调取的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故其辩护人提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16.79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强
代理审判员张正宇
人民陪审员姚秋生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