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0)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2年3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胡舜铜
代理审判员伍露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