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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A.O.服务(无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x伦敦,奇普塞德X号。

法定代表人戴维•莫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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