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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女,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石某,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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