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XX,女,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原告徐某,男,汉族,柞水县人,学生。
委托代理人盛XX,女,汉族,柞水县人,农民,系原告徐某母亲。
被告徐某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徐某诉被告徐某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徐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XX、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免交2900元,由原告盛XX承担2000元。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