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杜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马某价值51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进行了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善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熟人关系,2012年3月3日被告马某找到原告称需购车,但手头紧缺少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相信被告,从银行取出50000元现金借给了被告,并约定十五天内归还借款。原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马某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是未归还。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查查明:2012年3月3日,被告马某向原告杜某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另被告马某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该笔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偿还给原告杜某借款本金46000元,限于2012年5月1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马某在2012年5月10日前未付清上述款项,则马某应偿还给杜某借款本金50000元(上述46000元不再偿还),并自2012年3月3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支付给杜某利息。并且还要支付给杜某已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055元;
三、原告杜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共计1055元,原告杜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