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8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谭某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向某某将私藏的罂粟籽种植在自家屋后的一块田里,2009年4月20日巴东县公安局溪丘湾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后依法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计101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藐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10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决定视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继宏
审判员张先树
审判员向某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鹏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