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市某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
上诉人沈某因与被上诉人湘乡市某局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湘乡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丙、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沈某之父沈某,沈某也应为本案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