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被告王XX,女,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两人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另查,双方就彩礼、债某、债某、积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等事项已协商处理,并履行完毕。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提出离婚,被告王XX表示同意。
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某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