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某宾馆用品经营部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晁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丁故意伤害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568.01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3568.01元,申请人马某于2012年3月19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09)莲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