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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丁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某宾馆用品经营部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晁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丁故意伤害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568.01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3568.01元,申请人马某于2012年3月19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09)莲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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