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人唐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0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戊、唐某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陈某戊、唐某己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2年3月17日经永州市X区七里店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陈某戊一次性负责赔偿唐某己各项费用壹万叁仟元(13,000元),唐某己不再要求陈某戊承担任何费用;此款已当场履行;
二、此案终结,双方不得再挑起矛盾,否则后果自负。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少阳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