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某丙,(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焦某丁,(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焦某丙与申请人焦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焦某丙与申请人焦某丁物权确认纠纷,于2011年1月25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该纠纷争议林地坟门前塘尾林地使用权归申请人焦某丙。
二、申请人焦某丙赔偿申请人焦某丁损失300元。
三、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争执。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