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方某与申请人曹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方某与申请人曹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于2011年9月23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曹某归还申请人方某砍刀。
二、申请人曹某今后不得干扰申请人方某贩卖猪肉正常经营。
三、申请人曹某自己负责维修手机。
四、双方某事人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争执。
五、申请人曹某在归还砍刀时向申请人方某当面道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某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某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某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