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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朱某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号英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朱某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096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朱某丙房产一套,并将拍卖款项205339.5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放弃其余款项的申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已执行205339.52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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