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住(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龙某于2010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7月13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龙某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2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空调扇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龙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龙某轩由被告龙某直接抚养,被告龙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邓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空调扇一台归原告邓某所有,双方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龙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