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男。
被告严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严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