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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汪XX与被执行人汪X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XX职业学校学生,住该校。

被执行人汪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公司职工,住西安市X区XX路XX公司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西户。

申请执行人汪XX与被执行人汪X抚养费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XX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元。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执行人汪X给付申请执行人汪x元,汪XX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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