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
被告宋某
被告武汉市X路局武汉供电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宋某、被告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因已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梅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九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