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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蒙某、梁某与被告林某、申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蒙某,男,38岁。

原告梁某,女,30岁。

被告林某,女,51岁。

被告申某,女,54岁。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蒙某、梁某与被告林某、申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原告蒙某、梁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梁某以与被告林某、申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某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某、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蒙某、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粟晓荣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蒙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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