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锴,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了原告傅x与被告文x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xx于2012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傅x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1157由原告傅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李春林
审判员陈某明
人民陪审员李升皆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