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被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委托代理人徐xx(系被告徐xx之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xx与被告徐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徐xx返还原告龚xx借款8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合计115000元,抵扣被告徐xx、徐xx已付利息15000元,被告徐xx、徐xx应向原告龚xx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分别于2012年3月起每月15日前付10000元直至2012年12月止;
二、被告徐xx、徐xx于2012年3月15前支付原告龚xx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原告龚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徐xx、徐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