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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文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临澧县X镇。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澧州大道。

负责人刘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文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前赔偿原告杨xx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31600元;

二、原告杨xx放弃要求被告文xx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杨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文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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