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新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