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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洪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村。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x于2012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洪x承担。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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