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村。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x于2012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洪x承担。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