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鲁义辉,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x承担。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