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侯德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X区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上诉人肖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X区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丙于2011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丙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43元,减半收取为24,971.5元,由肖某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德阳
审判员苏本营
审判员李壮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