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特达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达州市奥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X巷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第三人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第三人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特达实业公司诉被告达州市奥龙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达州市奥龙商贸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重庆特达实业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特达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奥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86.5元。由原告重庆特达实业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谭洪亮
审判员吴俊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