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金隆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
上诉人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金隆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某、何某,潜江市金隆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张双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