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曾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己,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
原审第三人仙桃市第二中学。住所地:仙桃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校校长。
上诉人曾某丁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己、刘某庚、宋某,原审第三人李某、仙桃市第二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戊,被上诉人刘某己、刘某庚,原审第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宋某、原审第三人仙桃市第二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代理审判员张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己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