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与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1日对该纠纷所作出的(2010)长仲裁字第X号裁决有不予执行的情形。为此,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经审查核实后,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常执不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长沙仲裁委员会(2010)长仲裁字第X号裁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0)长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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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徐曼军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毛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