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男,汉族,住(略),系原告员工。
被告胡XX,男,汉族,住临澧县X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与被告胡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某星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