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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8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女,1964年3月18日,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原审被告冼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陈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63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垫付被上诉人医疗费6553.2元的真实性,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垫付本案损害赔偿总金额的40%。三、本案的上诉费用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甲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6500元给被上诉人陈某乙,此后双方就本案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701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乙负担;二审受理费701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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