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晓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12日借原告伍万元整,约定月息3分,原告从2011年元月至今一直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因被告做生意亏了没能及时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于2012年1月16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吕某利息17,100元(略);
二、被告夏某于2012年2月2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吕某50,000元本金及利息(略);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夏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晓男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