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丁、李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某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仕萍
代理审判员刘某典
代理审判员李某逸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