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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人,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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