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丰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窜至衡阳市X村X组X号蒋某某家二楼,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家现金530元、美元5元、仿RADO女士手表一块(价值103元)、玉佩一块(价值300元)、诺基亚手机两部(价值分别为399元、112元)等物。
2011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再次窜至被害人蒋某某家,盗走水果刀一把。
2011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第三次窜至被害人蒋某某家盗窃时,被蒋某某发现并呼喊抓贼,后逃跑至户外40米的地方,被村民张某某抓获。郑某为了脱逃,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张某某一刀(未造成伤害),后被张某某夺下凶器。被盗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郑某盗窃作案3次,涉案金额1444元、美元5元;其中盗窃转化抢劫作案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第三次入户盗窃时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外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抢劫罪事实清楚,定性某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在实施抢劫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得财物,也未致人轻伤以上,系抢劫未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在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2)、(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易善凯
审判员聂伟
人民陪审员冯小玲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柳衡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某、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某、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某、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