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11月20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致家庭矛盾时常发生,2008年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后仍未好转。现原告提起离婚、确认孩子抚养权及分割共同财产等诉请。
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有债务15000元。
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书、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李某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三、被告李某有探视孩子李某的权利。
四、债务15000元及房屋租赁费均由原告李某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3月2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米晓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