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莫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4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丧偶再婚,婚前两人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及双方子女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于2011年农历3月12日外出打工至今。期间两人分居两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2年1月13日,原告从广东回家后,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两人发生争执,被告恼羞成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被迫回娘家过年,春节期间,双方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辩称:同意离婚,但须给我一定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胡某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4日原被告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丧偶再婚,婚前两人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及双方子女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于2011年农历3月12日外出打工至今。期间两人分居两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2年1月13日,原告从广东回家后,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两人发生吵打,原告遂回娘家过年,春节期间原、被告互不往来。
另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胡某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添置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莫某与被告胡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莫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归被告胡某所有,原告莫某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给付被告胡某生活扶助费3000元,退还被告婚前给原告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
三、双方各自经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帅宏达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