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江永县X乡XX村。
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某丁,该村村主任。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蒋某丙、何某与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丙、何某于2012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丙、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蒋某丙、何某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