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职业。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和龙市人,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系被告罗某某之妻)。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两被告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李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波、人民陪审员范明组成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璧担任记录。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7年4月10日被告罗某某因资金周某困难在原告处借款x元,并约定于同年6月底全部归还,同时支付利息600元,此后,被告陆续偿还x元,2007年12月10日被告罗某某再次在原告处借款x元,并约定于2008年5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为此,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郑某某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被告罗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的个人基本情况。
(2)江南机器厂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两被告外出未归。
(3)借条2张,拟证明被告已偿还x元,尚欠原告x元的事实。
被告罗某某、周某某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郑某某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均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被告罗某某在原告郑某某处借款x元,并约定于同年6月底全部归还,同时支付利息6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陆续归还了x元,2007年12月10日被告罗某某再次在原告处借款x元,并约定于2008年5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为此形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x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罗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罗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理应及时归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务,在本纠纷中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周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某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59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2680元,由被告罗某某、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瑛
审判员曹波
人民陪审员范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