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明某。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某、明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李某、明某于2011年9月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城东医院生育第三个孩子,属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