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某。
申请人周某丁。
申请人莫某、周某丁要求宣告宗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莫某、周某丁诉称,2007年2月4日,被申请人宗某某在县文化馆学完跆拳道,在回家途中失踪。经申请人四处寻找未果,并将此情况报至公安局,经公安局多处侦查,未找到其下落。现宗某某已失踪4年,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经查,申请人莫某、周某丁的儿子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于2007年2月4日走失,经县公安局侦查未果,至今已逾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宗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宗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宗某某走失后经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仍然下落不明,已逾4年,本院公告宣告,期限届满,应依法确认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宗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储永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